一處公寓房產糾紛纏訟多年,牽涉情侶借名登記與繼承問題。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,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已故男子阿境(化名),其過世後由兩名兒子繼承取得所有權,但阿境生前的女友仍持續居住使用。法院認定女子無正當權源占用,判決須搬離房屋並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。
判決指出,阿勝與阿臨為阿境之子,阿境於2023年過世後,兩人依法繼承阿境的一處5樓公寓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。不過房屋卻一直由父親生前女友阿甄占住(均化名),經多次催討仍未返還,兩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對方搬離並支付占用期間的相當租金。
阿勝與阿臨主張,該房屋登記於父親名下,依法律推定即為所有權人,父親過世後由兩人繼承取得,阿甄並未與父親簽訂任何租賃或使用契約,卻持續居住,屬於無權占用。此外,阿甄使用房屋期間等同獲得租金利益,依據當地5樓公寓租金行情,每月約1萬6000元,因此要求自2023年11月起按月給付1萬5000元作為不當得利。
不過阿甄則反駁,她與阿境為情侶關係,房屋實際是自己購買,只是為了取得較佳貸款條件,才借用阿境名義辦理買賣契約與貸款。她表示房屋總價255萬元,其中簽約款與完稅款共77萬元為自己支付,其餘貸款也由她負責繳納,平時亦由她管理房屋、繳納稅費及水電費,因此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人。
阿甄指出,她曾多次提前償還房貸本金,甚至自費進行防水工程及搭建鐵皮屋等修繕,投入約15萬元;加上多年繳納貸款、稅費、仲介費等費用超過227萬元。若法院認定房屋所有權屬於原告,她主張這些費用構成不當得利,應與阿勝與阿臨主張的租金互相抵銷。
然而法院指出,阿甄過去曾提起訴訟主張房屋為借名登記,但該案經地院、高院與最高法院審理後均判決敗訴並已確定,法院早已認定她無法證明與阿境之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。由於前案已對此重要爭點作出認定,本案依法具有「爭點效」,原則上不得再作相反判斷。
法院認為,不動產權利以登記為準,既然房屋已登記在阿境名下,而其過世後又由兩名兒子繼承並完成登記,法律上推定阿勝與阿臨為合法所有權人。阿甄若主張自己並非無權占用,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合法權源,但她未能提出足以推翻前案判決的新證據。
至於修繕費與貸款等支出,法院認為部分費用並未證明確實由阿甄負擔,且多數主張早在前案審理時已被認定不足採信,因此不採納抵銷主張。法院判決,阿甄須將該5樓房屋遷讓返還給,並自2023年11月起至實際搬離之日止,每月支付9613元作為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。
(房產網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