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市稅務局指出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贈與或交換等原因,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(陳育賢攝)
新竹市稅務局指出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贈與或交換等原因,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(陳育賢攝)

新竹市1位地主出租建地予建設公司興建房屋作接待中心,由地主為建照起造人,但地主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不久後就被通知須繳納15萬元契稅,地主這才知道原來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贈與或交換等原因,以承受人為起造人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都要被課稅。

新竹市稅務局指出,這位周老伯在新竹市區商圈持有1塊方正建地,閒置未使用,面積有350平方公尺,建設公司覺得地點不錯,因此向周老伯承租要建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,並約定由建設公司負責出資興建房屋,再以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,並以周老伯為建造執照起造人。

但在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不久後,周老伯竟收到新竹市稅務局輔導申報契稅公文,被要求須繳納15萬元契稅,周老伯不解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,也是房屋的起造人,為何還須繳納契稅?

稅務局指出,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贈與或交換等原因,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
換言之,起造人如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者,於房屋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等原因而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,就應該由起造人申報契稅。

稅務局說明,周老伯出租市區建地,約定由建設公司出資興建,將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,相當於周老伯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所有權,依民法第398條規定「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,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」。

因此,周老伯雖非直接以買賣、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,但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,仍應依買賣契稅稅率申報,因興建完成的接待中心房屋現值250萬元,按6%買賣稅率計算,應繳納15萬元的契稅。

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民眾,如非自己出資興建房屋,而是因買賣、贈與或交換等原因,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,應主動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60天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,每逾期3日申報將會被加徵1%的怠報金,最多會被加徵10%,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。民眾如有任何疑問,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、AI智能客服或撥03-5225161分機332、0800-000321、1999市民服務專線。

(房產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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