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姓老董婚前、婚後買兩戶豪宅、登記在太太名下討她歡心,被抓包外遇後2人鬧離婚,曾男要求拿回兩戶豪宅,前妻認為豪宅是保障婚姻的贈與,拒絕返還,2人為此對簿公堂。高雄地院認為,曾男前妻提不出租賃及贈與的相關證據,判豪宅屬於曾男無誤,須返還,可上訴。
曾男2011年和交往多年的女友結婚,婚前2年,曾男與原生家庭鬧糾紛,擔心自己的豪宅被弟弟或爸爸繼承,當時便把自己一戶豪宅登記在女友名下。
婚後3年,曾男另在高雄置產,買下兩戶豪宅打通,打造兩人的愛巢。但礙於當時政府的打房政策,銀行建議曾男將其中一戶以太太的名義申購並申請貸款,才能獲得較高之房屋貸款額度,曾男同意照辦,每月將房貸匯至太太帳戶,再由太太繳納。
2014年曾男疑似外遇被太太抓包,兩人開始分居,2023年1月簽字離婚。曾男想要要回兩戶豪宅,對前妻提告、要討回房產。
曾男太太表示,豪宅是曾男給她的婚姻保障,是贈與。曾男婚前為了拓展事業,需增加公司信用額度,才請求她提供擔保品作保證,貸款自應由曾男自行清償。兩人離婚後,曾男便是她的「租客」,但曾男不但不繳貸款,房子衍生的瓦斯、水電、保險等費用也欠繳,她還定期返家整理、餵寵物,在家宴客、整理家務的照片均可佐證她才是房屋實際使用、所有權人。
法官認為,曾男與太太之間查無「租賃關係」及贈與證據,兩戶豪宅均由曾男出資、支付頭期款及每月房貸,曾男才是實際所有權人,與前妻應是「借名登記關係」,最後判曾男前妻應將兩戶豪宅還給曾男,可上訴。
(房產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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