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可以做一定規模以下的大型商場(店)及飲食店
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可以做一定規模以下的大型商場(店)及飲食店

苗栗縣政府表示,如果鄉親有房子位於都市計畫內住宅區,除了做一般住宅使用之外,還想做點小生意的話,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,可以在建築物第一層經營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的大型商場及在建築物第一層、第二層及地下一層經營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的飲食店。

但是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,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話,而且經苗栗縣政府審查無礙居住安寧、公共安全與衛生者,可以不受前述有關使用面積及樓層的限制:

一、主要出入口面臨15公尺以上之道路。

二、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、第二層。

三、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。

四、大型商場(店)或樓地板面積超過600平方公尺之飲食店,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4公尺以上之空地(不包括地下室)。

因此,如果鄉親有設置大型商場(店)及飲食店的需求,請檢視是否符合上述規定,並向苗栗縣政府申請。

文章來源:都計住宅區「規模內」可做大型商場及飲食店

(房產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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